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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35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鄧文宇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離婚事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起訴,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15年度婚字第130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