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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認領等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又聲請人所提訴訟,已由本院115年度親字第2號請求認領等事件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