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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 請 人 鍾富凱兼法定代理人 黃意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開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61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聲請人A01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等為憑,且經調閱上開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