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Alina Ozheredova (艾碧娜)代 理 人 袁曉君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esley Oosthuizen(歐威杰)間反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反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婚字第234 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