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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址同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

㈢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之1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