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7號抗 告 人 A01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115年度家聲字第1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