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香汎代 理 人 蘇厚安律師
李旦律師上列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交付贈與物事件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交付贈與物事件之被告,茲因原告於上開事件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傳訊證人吳聲欣、李國彰,惟證人作證時,語速稍快,書記官製作筆錄時,恐難完全一致,且證人對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詢問之問題有避而不談或稱聽不懂問題等情,考量證人之陳述對於案情有關鍵之影響,是以聲請人欲確認當日證人陳述之完整內容是否與筆錄相符,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交付贈與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