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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郭郁雯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貴院109年家親聲字第25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9年家親聲字第250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業於109年6月12日和解,該案並於同日終結,此有當日和解筆錄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聲請人固為該案之當事人,然其遲至115年4月9日提出本件聲請,此有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