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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A01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號 (楊梅○○○00○○○)上列聲請人與伍禎祐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聲請應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