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A01
A02A03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書遮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家訴字第5號遺體處分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涉及被繼承人遺體處置之敏感資訊,物化描述被繼承人,將其遺體定性為具有人格性之物甚且強行標價,此等內容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流傳將損及被繼承人人性尊嚴,亦造成聲請人嚴重精神衝擊及二度傷害,爰聲請下架該裁定並永久不公開等語。
二、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所為裁判書,自應以公開當事人姓名為原則。是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然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參照。
三、經查,原案為遺體處分之家事事件,承上揭規定意旨,本院已將裁定中關於兩造及被繼承人足以識別人別之資訊,即當事人姓名、地址等均已遮隱,他人僅可得見公開之裁判內文,以此知悉紛爭過程及法院裁判結果,並據此判斷是非曲直。本院將原案遮隱當事人姓名,並公開裁定全文,自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尊重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等意旨相符。因此,聲請人聲請下架並永久屏蔽115年度家訴字第5號115年4月8日裁定全文,於法自有未合,尚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