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哈偉爾(即Javier Carames Sanchez)相 對 人 劉文安代 理 人 朱光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丙OO諮商心理師為本件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就渠等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未成年子女),均提起酌定親權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於113年11月20日裁定,兩造均不服並提起抗告,案列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號,現由本院審理中,惟因兩造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部分,意見分歧,本院除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之外,為免除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之忠誠困擾,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子女觀點,妥善安排子女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避免不當干擾,確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再經本院審酌丙OO諮商心理師為經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兒少工作知識與能力之實務工作經驗,足認由其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復經丙OO諮商心理師同意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選任陳逸婷諮商心理師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之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