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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相對人即未成年人變賣相對人即未成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繼承其父丙○○之遺產,並於114年12月2日完成繼承登記。惟相對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其上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經債權人即第三人桃園市楊梅區農會聲請拍賣抵押物,相對人無力償還,若由法院拍賣,出售金額恐較低,是聲請人擬請仲介出售系爭不動產,出售所得於償還桃園市楊梅區農會債務後,若有餘額,將做為相對人之生活費及學費。為維護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2項,提出聲請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兩造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簡易庭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閱屬實。而聲請人已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丁○○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74號准予備查,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該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而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楊梅區農會,依其115年1月22日陳報狀所載,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之父丙○○向該農會借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現尚積欠2,832,304元本息未償,已轉催收款,將依催收程序進行強制執行等語,並檢附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計算書、貸款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供參。衡諸常情,法院拍賣之價格通常會低於市場行情,是依上情,堪認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應符合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相對人即未成年人變賣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5/1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全部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