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72號聲 請 人 A02
A03
A04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范民珠律師相 對 人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2、A03、A04對相對人A05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A01婚後育有聲請人3人,聲請人等陸續
出生後係由外婆幫忙扶養,就學前才返家同住爺爺鐵皮違章建築,因相對人有吸毒惡習、不務正業,將配偶要繳電費的錢拿去買毒品,造成鐵皮住家被斷電,沒有錢將電接回,偷接隔壁電源。又相對人著迷玩線上遊戲,用家用電話購買遊戲點數,導致後面繳不出電話費。相對人賭博欠債,債主上門追討賭債,晚餐吃母親工廠中午供應的便當煮成的粥。母親薪水還沒到月中就見底,到處借錢,母親領了薪水就要拿部分的錢去還先前欠債,日子永遠是在沒錢、借錢、還錢窮困惡性循環。
㈡相對人不顧聲請人等年幼在家,坐在客廳吸毒,吸毒後搬倒
瓦斯桶喊「要死大家一起死」。相對人於88年4月7日入臺灣宜蘭戒治所9月17日戒治釋放,90年聲請人A04出生,同年8月16日相對人再度因吸毒入臺灣新竹戒治所91年2月27日。
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92年2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出獄。
㈢相對人為買毒品討錢不成,惡意抓起睡夢中的聲請人罰站或
以掐母親脖子的方式逼迫給錢買毒。母親辛苦養家清晨天未亮即出門工作,曾在鐵工廠工作不慎被機械壓斷手指住院,相對人卻跑來醫院吵鬧討錢。相對人吸毒喝酒變身惡魔砸東西。疑心病重禁止母親跟鄰居打招呼,經常酒後摔東西、翻桌子,將家裡砸爛。鄰居打電話報警也沒用,警察走了之後,相對人只會更生氯。又因A03長得特別不像相對人,懷疑A01是討客兄生的,深夜將當時就讀國小的A03從被窩挖起來趕出門。母親在聲請人等年幼時不堪長期受虐及經濟壓力,喝清潔劑自殺。
㈣家中單靠母親工作入不敷出,沒有錢讓聲請人等上幼稚園。
聲請人年幼時陪母親去村長拜託開立清寒證明,陪母親低聲下氣跟鄰居借錢、阿姨借錢。幼年時就知道偷躲到阿姨家才能吃飽免於相對人吸毒或酒後打罵。聲請人等就學時:
1.聲請人A03因沒錢晚一年讀幼稚園大班,而於就讀觀音區崙坪國小,因欠繳學費名字被寫在黑板,慘遭被同學恥笑,被霸凌,常感到心悸手抖想要逃離學校,回到家裡面對相對人家暴,導致A03患有憂鬱症回診身心科服藥,國中時期遇到好老師知道家裡窮困,經常塞食物讓其帶回家,幫忙申請助學金。國中時就在FB賣東西或在學校賣東西同學賺生活費。
自國中畢業就讀五專打工,遠離相對人。
2.聲請人A04從小知道家裡經濟困難,裝作愛吃鹽巴飯,晚餐都吵著要吃鹽巴飯糰。小學老師知悉狀況後幫忙申請「安德烈食物銀行」食物包,令聲請人非常感激,家裡每個月總算有罐頭、麵條等食物援助度日。
3.聲請人A02高中選擇建教合作半工半讀。A02、A04高中畢業後為脫離原生家庭,選擇提早結婚,不敢讓夫家知道原生家庭不堪。㈤相對人出獄後惡習未改,無業、遊手好閒搬去與奶奶同住,
聲請人與母親終獲平靜生活。兩造互不往來,直到近日相對人因在家跌倒被送便當的人通報,由社會局安置大園敏盛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經社工通知聲請人方知其狀況。
㈥相對人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因毒品數次進出戒治所
、監獄,聲請人等自出生由外婆幫忙照顧至就學。相對人吸毒、酗酒後凌晨將睡夢中聲請人挖起打罵、趕出門。賭博欠債,債主上門追討。聲請人等自幼未受其扶養、飽受虐待、求學過程中因欠繳學費遭恥笑與霸凌。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l、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伊同意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核民法第1118條之1立法理由係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1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可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而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屬扶養義務者之形成權,而非抗辯權。
四、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有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55歲,其因倒臥在家,經人發現送往醫院急診,經診斷罹患橫紋肌溶解症、阿茲海默症、急性腎衰竭、高血壓,無謀生及工作能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顯示相對人於113年度所得及財產總額均為0元(見本院卷第44至46、51頁),堪認相對人目前確已無謀生能力,且無足夠財產以維持其生活。而聲請人既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為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結婚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因毒品數次進出戒治所、監獄等情,提出臺灣宜蘭戒治所、臺灣新竹戒治所出所證明書、新竹監獄出監證明書等件為證,且有證人即聲請人之母A01到庭具結證稱:三個孩子出生後,相對人沒有給付扶養費、照顧孩子,幾乎都是伊一個人承擔,相對人的工作都是臨時的,賺的錢幾乎沒有拿回家裡,都是拿去買毒跟喝酒,且相對人過往只要一喝酒、沒辦法吸毒就會找伊罵,喝酒回來就會砸東西,會半夜把伊叫起來弄東西給他吃,沒吸毒的時候就整天躺在家裡,什麼都不做,只要一回家沒有看到伊就會問小孩伊去哪裡,相對人會限制伊的行動,伊與男性鄰居打招呼,相對人就會說伊跟人家有怎麼樣,又因二女兒A03出生時跟伊很像,相對人就懷疑不是他的小孩,冬天喝酒回來會把老大、老二叫到門外罰站,對小孩不聞不問;老大高一開始自己半工半讀,老二國中就學費用是伊負擔及學校可申請一些補助,一畢業就去臺北半工半讀讀五專,老三大學才自己出去住;小學老師知道家裡狀況,有幫忙申請食物銀行,學校老師有時候會包給孩子剩下的營養午餐帶回等語,核與聲請人主張大致相符。抑且,本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在監在押紀錄,顯示相對人於87年9月1日至9月24日、88年3月23日至88年9月17日、90年8月9日至92年2月4日多次入戒治所觀察勒戒、戒治毒品或執行徒刑,此時聲請人3人均屬年幼之稚童,相對人無法照顧扶養子女,均由聲請人之母獨自扶養,顯見相對人吸毒成性,無正當工作收入,以盡其扶養子女之責,聲請人於成年前之生活、就學費用均係由聲請人之母獨自負擔或子女半工半讀以支撐,至94年間聲請人之母與相對人分居,此後至聲請人成年時,相對人均未有與其往來聯繫、關心或照顧,證人A01既為實際扶養聲請人之人,對於聲請人成年前生活知之甚詳,相對人又未能提出證據指出證人所述不實之處,應認證人所述可資採信,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當非虛妄,應可採認。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於聲請人成年前,
依法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然於聲請人幼年最需父母照顧之際,相對人卻未能對家庭付出,家中經濟及聲請人生活、學費均由聲請人母親獨力負擔,並於聲請人分別為9歲、8歲、4歲時即未再同住,此後未有聞問,忽視聲請人成長之需求,吝於付出關懷或實際扶養費用,顯無正當理由不負扶養責任,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事由,其情節亦屬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