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縣○○鎮○○里00鄰○○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縣○○鎮○○里00鄰○○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