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經聲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理 由
一、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二、本件聲請有要件不備之情,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