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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5上列當事人間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以聲請人為名義之聲請有要件不備之情,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經聲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諭知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5年5月18日送達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