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A01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4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A04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其中有關聲請人A02請求代墊扶養費新台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聲請人A01請求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5,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4,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