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訂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聲請人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當庭諭知命聲請人於2日內補繳程序費用3,000元,此有本院115年1月29日訊問筆錄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