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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A01

A02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6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及未成年子女日後之扶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以上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