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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A01兼法定代理人 A02相 對 人 A0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及未成年子女日後之扶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對於命補正之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對於本院命補正聲請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