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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4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