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A01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人 A02相 對 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本件聲請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屬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上開費用,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5年4月2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114年5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