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第74條及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甚明。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其訴之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於聲請人114年12月26日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參照)年齡為55歲。而依112 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所載,55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25年,本件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相對人受扶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確定,本院爰依前開簡易生命表,推定相對人可請求聲請人扶養之權利存續期間為25年(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相對人住所地之桃園市經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6,768元。又查,相對人除聲請人外,尚有1名子女,準此可知,應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者,應為相對人之子女共2人,是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為1/2。從而,依上開說明方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於本件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所可獲得之利益)為1,006,080元(計算式:每月16,768元×12月×10年÷2=1,006,080元)。是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