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複 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在本院第五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