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A01
A02A03
A04被 告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體處分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翁健剛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A01
A02A03
A04被 告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體處分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翁健剛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