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裁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聲 請 人 王慶源

林金寶共同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相 對 人 王呈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王慶源(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林金寶(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王呈渝(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王慶源、林金寶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慶源、林金寶為配偶,為相對人王呈渝戶籍登記上之父母,然相對人之生母實為聲請人王慶源之胞姐王素戀,相對人出生之後,實質上均由其生母王素戀親自照料扶養,經聲請人王慶源、林金寶與相對人商議後,雙方於民國115年3月間至醫事檢驗單位進行鑑定,結論亦顯示相對人與聲請人王慶源、林金寶無親子關係,為此依法訴請確認聲請人王慶源、林金寶(下合稱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相對人就聲請人等主張之上開事實均不爭執。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本件聲請,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經兩造於115年4月30日本院訊問時,當庭合意聲請本院逕為裁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調查證明書影本、慧智基因醫學實驗室115年3月16日親緣鑑定報告為佐。觀之上開報告結論略以:可排除相對人檢體與聲請人王慶源檢體之親子關係,可排除相對人檢體與聲請人林金寶檢體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機率為0%等語,可證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情為真實。

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聲請人等為相對人戶籍登記之(生)父母,必藉由法院

裁判始能確認其等身分關係,相對人之應訴乃依法不得不然者,且相對人就聲請人等本件主張並不爭執,為期公允,爰裁定本件程序費用由聲請人等負擔。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及第81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