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原 告 A01本件原告對被告A002提起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