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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楊愛基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A02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當事人間無管轄之合意。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欣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