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又聲請人提出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僅提出證明A01與A02於西元2026年3月6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万秀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事實之公證書,並未提出法院判決書暨其判決生效證明,聲請人應補正欲申請認可之法院判決書暨其判決生效證明之正本,且均應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及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