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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21號原 告 A01(P*** T**** K***)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複代理人 姜智勻律師本件原告對被告A04提起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另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3,2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