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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67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第24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等規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訴請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訴請離婚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部分,應徵收費用1,500元,合計應徵收6,000元。

三、惟原告起訴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