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小上字第112號上 訴 人 垣谷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依玹被上訴人 蔡裕豊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形式上既以原判決有「未踐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授權訂定之法定程序」、「未適用民法第257條規定」等情事,指摘原判決主張其有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是其提起上訴,已具備合法要件。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意旨略以:伊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新臺幣(下同)24萬4,05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經伊減縮請求金額為9萬3,06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應將原適用之簡易訴訟程序報結,改分為小額程序,惟原審僅以口頭諭知變更程序,未將原案號報結改分,實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又原審無視民法第257條之規定,未查被上訴人是否行催告程序,逕認伊之契約解除權業已消滅,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誤,為此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萬3,0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雖謂原審有前開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惟原審縱未改分小額程序案號,然對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均無影響,又原審係認上訴人主張之解除權事由不存在,而非解除權業已消滅,上訴人將二者混為一談,實無足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民事訴訟法視訴訟事件之繁簡,設有

通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較為繁複,以之適用於案情單純之訴訟事件,無此必要,故將應行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中,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參照)及案情較為單純(同法第427條第2項參照)之訴訟事件,定為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嗣考量民事訴訟法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低或案情較為單純之訴訟事件,雖設有簡易程序,然為使民眾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獲致解決,故增設小額訴訟程序,再從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中,劃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事件,定為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立法理由參照)。上訴人原審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24萬4,0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減縮請求金額為9萬3,060元,依前述說明,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原審於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已諭知改行小額訴訟程序(見原審卷一第331頁、反面),並無適用程序錯誤之情形。至上訴人稱應為將原案號報結改分「小字」,然案號僅係便利案件之管理與統計之行政上措施,不影響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訴訟程序進行、法院審理範圍及當事人權益,法院係針對當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按相關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審理,是法院審理對象隨當事人攻擊防禦之提出、訴訟程序之進行而不同,不受「案號」之影響。是上訴人主張本件案號有誤而有違背法令情事,難認有據。

㈡又上訴人指摘原審未適用民法第257條規定云云,然原審已認

定上訴人得解除契約之事由不存在,則上訴人既不得行使解除權,自無須復審究上訴人之解除權消滅與否。是以,原審判決自無應適用民法第257條規定卻未適用或適用法律不當之違誤,上訴人就此加以指摘,泛言原判決之論斷適用法律不當而有判決違背法令,當屬無據,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其數額為2,25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菀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