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龎琪芬 寄臺北市○○0000○○○被上訴人 周寶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依兩造間租賃契約,被上訴人提前終止租約要求伊遷離,應給付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7,000元;且伊返還房屋予被上訴人時,自行打掃至比當初租屋時更為乾淨,應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清潔費6,000元,原審判決僅准許伊返還押租金之請求,而駁回違約金、清潔費之請求,應有違誤,爰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違約金17,000元及清潔費6,000元。
二、按對於小額事件上訴,於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次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再按小額事件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原審判決業已依據卷內事證,認定兩造間係合意終止契約而無須給付違約金、上訴人本有回復原狀義務故不得請求清潔費等事實。上訴意旨僅指摘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惟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亦未指明原審判決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人係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其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仍未具狀補充合法之上訴理由,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本院毋庸命其補正。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之。
五、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