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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35號附帶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鉑滐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王瀚德即膜鐵車體包膜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1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2,2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