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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85號抗 告 人 李玉綸相 對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85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前就本院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101號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以115年度小上字第85號裁定上訴駁回,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故上訴人後於115年9月1日對於上開駁回上訴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