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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小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小字第5號原 告 許詩雅被 告 黃煦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01號),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於民國113年11月間,向訴外人蔡麗真(由警另案偵辦中)佯以假交友、假投資等詐術,致蔡麗真陷於錯誤而同意寄送附表所示銀行帳號之金融卡,並提供密碼,再由被告於113年11月18日15時25分,前往桃園車站置物櫃拿取裝有蔡麗真所交付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包裹,交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獲得新臺幣(下同)800元至1,500元報酬。俟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中獎等詐術詐騙原告,致其陷於錯誤,並於113年11月19日15時14分匯款28,020元至附表編號3所示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轉,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0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上情,有原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80號,下稱本件刑事案件)之警詢筆錄、交易紀錄、對話紀錄、照片等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調取本件刑事案件相關卷宗查閱相符,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以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認定在案,就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該案尚有其他被害人及罪行)。

(三)本件被告負責收取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包裹交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進而共同遂行詐騙原告行為,從而,被告與上述詐欺集團成員以前揭方法共同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損28,000元,應堪認定。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26日(送達回證見114審附民407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附表:

項次 金融機構 帳號 1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8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