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寶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琴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上列原告與千互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萬8,18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萬4,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8,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承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