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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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俊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