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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8號抗 告 人 江承諭相 對 人 許源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115年度票字第1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參與線上百家樂之博奕遊戲積欠賭債而簽發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就該欠款已陸續清償完畢,但未將本票取回,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聲請駁回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等情,已經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已載明本票、金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並由抗告人於發票人處簽名及按捺指印,具備本票之形式要件,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意旨陳稱其已如數清償全部欠款乙節,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院尚無從依非訟程序予以審究。從而,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劉佩宜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品陞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