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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15號抗 告 人 張畯皓相 對 人 王又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10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相對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固稱向伊提示附表所示本票14紙(下稱系爭本票)未獲清償,惟伊於民國112年6月底即搬遷至高雄市居住,僅戶籍設於桃園市,相對人於112年8月15日至113年2月29日間均未曾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則相對人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應不得聲請本票裁定,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抗告人搬遷至外地,與伊是否提示系爭本票無關聯,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應予駁回等語。

四、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正本為證,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其具備票據法所定之本票應記載事項,乃據以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至抗告人辯稱相對人未曾提示系爭本票,然系爭本票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有卷附系爭本票影本為憑,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但書之規定,相對人執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已陳明經提示不獲付款,自無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是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為提示,依法自應負舉證之責。又抗告人雖稱其於112年6月底搬遷至高雄市居住云云,然抗告人住居所地與相對人是否提示系爭本票,無必然關聯,不得據此推認相對人未為提示,抗告人復未提出具體事證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為真實。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1 TH0000000 250萬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2 TH0000000 150萬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14日 112年10月14日 3 TH0000000 50萬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4 TH0000000 60萬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9日 5 TH0000000 10萬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0月21日 6 TH0000000 220萬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7 TH0000000 100萬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8 TH0000000 10萬元 112年8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9 TH0000000 40萬元 112年8月16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16日 10 TH0000000 5萬1,450元 112年8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 TH0000000 40萬2,000元 112年8月31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12 TH0000000 250萬元 112年9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3 TH0000000 10萬元 112年11月21日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14 TH0000000 165萬元 112年11月30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