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海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莉容(即張紹忠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紹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紹忠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張紹忠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張紹忠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張紹忠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借款金額本金新台幣(下同)450萬元,釋明請求金額540萬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八、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