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拍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153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王富鳳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王富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487,975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