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非訟代理人 蕭德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宗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宗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四、提出擬拍賣不動產之附表三份:請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 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五、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3,248,88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