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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拍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水樹、王孝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水樹及債務人王孝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桃園區富國路703-2地號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提出擬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三份:請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 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六、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54,57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