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101號聲 請 人 盧承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債務人即相對人邱建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四、明確之請求金額。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本票之提示日。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八、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九、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十、釋明請求金額若干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參照)。4、利息不得逾本金年息16%、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5%(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十一、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十二、本票約定年息百分之30,已逾最高年息百分之16之上限,應更正為正確之利息。
十三、約定逾期違約金擔保債權855萬元之百分之50,顯然違反違約金不得逾本金百分之16之最高上限,應更正為正確之違約金請求(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判決意旨參照)。
十四、遲延利息逾期清償每萬元每日20元,以逾年息不得逾百分之16之最高上限(民法205條),應更正為正確之遲延利息請求。
十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