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289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邱顯哲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邱顯哲簽章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更正聲明為: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邱顯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六、釋明請求1,330,14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七、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款總金額、總期數、已付期數及金額、未付期數及金額)。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