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陳惠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李月雲(即李金塗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載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然未見此等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