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3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進士、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十暨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七、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八、釋明附表2之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參照)。4、利息不得逾本金年息16%之最高上限(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九、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十一、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