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余來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記事勿省略)。
二、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一類。
三、請更正聲明為:遺產管理人級相對人鄭崇文律師管理被繼承人余來河間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附表為:詳如後附之附表。
五、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897,20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民法第252條、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