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31號聲 請 人 錡雅嫻
錡沐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游盛煌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及退票理由等)。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游盛煌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游盛煌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游盛煌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對被繼承人全體之全體繼承人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借款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正反面回執到院)。
七、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土地最新一類。
八、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九、提出擬拍賣之土地附表三份(應載明重測前後地號、分割繼承前後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姓名、面積及其權利範圍)。
十、請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十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28,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十二、查欠債還錢本屬當然,惟債權人行使權利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應注意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十三、本件抵押權人為何聰明(2/7)、陳正仁(2/7)、鍾陳美玉(2/7)、詹梅(1/7),具狀敘明錡雅嫻、錡沐旬究係繼承或受讓何人之抵押權?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十四、提出抵押權人錡沐旬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十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